点击上面“惠州新事闻”关注新鲜事
惠州新事闻合作/报料/投稿,请联系小编微信:A316637
为贪图小利,多名店主把气枪铅弹当成商品批发零售。近日,龙门法院审理了一批非法持有弹药罪案件,刘某、罗某、古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缓刑。
承办法官介绍,这6名被告人中,有贩卖了不足一年的新手,也有销售年限长达12年的老手,非法持有气枪铅弹的数量都在1000枚至1500枚之间。据悉,6名被告人犯罪过程基本一致,都是从惠东、增城等外地购入气枪铅弹,然后存放在他们经营的文具店、五金店、百货店等商店内,以每小包(80—110枚子弹)8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以其中销售年限最长的古某为例:古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商店购入若干气 枪铅弹,后一直存放在龙门县永汉镇其经营的渔具店内。2014年11月5日10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前往查处,在渔具店内的楼梯下查获气 枪子弹11小包(每包100枚)和散装气 枪子弹22枚,合计1122枚。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古某处搜获并扣押的弹形物品1122枚,均是4.5mm气 枪铅弹。
据古某供述:“2002年我去增城新塘批发文具时,新塘老板问要不要气 枪子弹,然后就一起买回来了。买回来5盒,共250元。一盒10小包,一小包100发子弹,每小包以8元出售,卖出39小包左右,获利117 元。那些顾客我都不认识,多数都是农村的小孩过来购买,每次购买一两小包。以前我一直都不知道,现在被抓了才知道贩卖气 枪子弹是违法犯罪行为。”
龙门法院审理认为,古某等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气 枪铅弹,该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龙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承办法官提醒,如果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持枪手续、未取得销售气 枪铅弹的销售资格,家中尚存有气步枪、气 枪铅弹等属于国家明令上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应该尽快上缴给公安机关,否则很容易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